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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

来源:省水利厅作者:管理员时间:2017-09-14
省水利厅
江西省新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
 
经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通过水利部和财政部现场核定,全省列入规划的新增小型病险水库共253座,其中小(1)型154座,重点小(2)型99座。为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新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根据水利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5〕36号)要求,全省253座新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体目标为: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6年汛前全面完成除险加固任务。
二、时间安排
为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确定各阶段节点控制时间为:2015年6月底前完成154座小(1)型及99座重点小(2)型新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批,8月底前完成招投标,9月底前开工建设,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6年汛前全面完工。
三、实施方案
(一)建设标准
全省新增154座小(1)型及99座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要求按照设计批复建设内容全面完成除险加固,达到竣工验收目的。
(二)组织实施
新增小型病险水库按照“一次落实、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县级实施、绩效考评、奖优罚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具体负责按照设计批复建设内容组织实施。
(三)前期工作
新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前期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确保前期工作质量,按时完成前期工作任务,确保不因前期工作影响项目实施。
1.大坝安全评价:新增小(1)型病险水库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西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大坝安全鉴定。新增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大坝安全评价。
2.初步设计及审批:新增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水利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水利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工作。小(1)水库按照《江西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批导则》(赣水建管字〔2010〕140号)确定的技术标准编制初步设计报告。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按照《江西省小(2)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导则》(赣水建管字〔2011〕182号)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对规划内新增小型病险水库,凡近年来各级已安排资金进行了应急除险,且达到除险目的项目,不得列入本次除险加固范围。
新增小(1)型及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包括省直管试点县小(1)及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审批结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在审查小型水库初设报告时,要对近年来已完成加固的项目是否列入本次加固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坚决防止重复建设。
3.施工图设计及审批:新增小(1)型及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施工图设计应由原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承担,由承担初设报告审批单位负责审批。
4.设计变更及审批:设计变更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报告编制及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报告,由承担初设报告审批单位负责审批。
(四)建设管理
1.项目法人
新增小型病险水库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2号)及《江西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3〕278号)有关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水管站作用,要从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为主转为以抓前期工作、监督检查、技术指导、项目验收为主,将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切实解决水利部门在项目建设管理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等突出问题。
2.招标投标
新增小型病险水库采取以县为单位在设区市或县(市、区)有形招投标市场进行集中招投标方式。标段划分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或相邻乡镇同年开工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按照设计批复建设内容一次性完成全部加固项目的招标工作。小型水库招标应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可采取自行招标方式,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设区市水工程招标办等部门应加强监管,严禁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3.工程监理
新增小型病险水库采取以县为单位打捆进行招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由中标单位负责本县小型病险水库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一个县设一名总监,每个乡镇现场派驻1至2名监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理工作。
4.质量监督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新增小型病险水库质量监督工作由各设区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会同各县(市、区)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有关县级水利部门退休人员技术力量,在每个县成立一至两个项目站,负责该县加固项目的现场质量巡查、质量监督工作。
5.工程验收
新增小型病险水库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全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验收(包括省直管试点县项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五)项目资金管理
新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已全部下达,各设区市、县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12〕283号)及《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11〕252号)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新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逐座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县级行政责任人由县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具体项目行政责任人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责任人名单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人工作变动由继任者承担。
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目标任务及时间节点要求,切实抓好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对未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以及降低建设标准、实施除险加固后水库仍有安全隐患的,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责令当地自筹建设资金完成除险加固任务,彻底消除水库安全隐患。对截留挪用、虚报项目骗取补助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将依规依纪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出现垮坝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水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进度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项目执行“三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进度与验收以及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三个月要检查一次,省水利厅不定期进行抽查。全省小型水库项目检查率要达到100%。对到期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扣减或收回中央和省级资金。
3.加强技术指导,及时报送信息。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现场技术指导,要统一规范技术标准,统一组织验收,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确保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全面达到除险目的。
新增小型病除水库除险加固信息实行每月一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信息报送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系人,按照信息报送有关要求及时将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情况上报省水利厅。